刑事案件,为什么说以下三种律师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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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文彬,广强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诈骗刑辩肖文彬(hnhyxwb)
在刑事辩护的江湖里,水很深,迷雾丛丛,当事人一不小心就会堕入深渊难以重生。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可谓是生杀予夺,利益攸关。而刑事辩护却是一项无形的、无法量化的、严重依赖辩护律师职业操守、执业技能的技术活。当事人作为门外汉,之前也未必接触过此类事情,不一定能识别辩护的质量。那怕最后知道请了差律师,但此时案件已经烂尾,换律师也未必能起到作用了。因此,眼光决定成败,当事人聘请律师时候,选个好律师就非常关键了。以下三种律师,当事人务必警惕,小心被其忽悠:
风险收费,顾名思义是指约定以案件结果作为收取费用的标准。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刑事案件的司法规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而量身定做的。因为当事人的自由、生命、人格尊严权益是无价的,为当事人自由、生命、尊严而辩护的工作本身就是一门无法量化的、高难度、高大上的专业活,是无法以结果论英雄的。
风险收费的律师之所以不靠谱,首先在于其违反了上述部门规章,背离了刑事司法实践规律;其次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虚妄不实的结果来取得当事人的初步信任,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当事人的委托辩护、得到前期费用,后期费用纯粹依靠运气去投机赌博、几乎无所作为;最后,最为重要的是,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是严重依赖于律师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的,案件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的解读与运用,光靠忽悠是无法解决实质性问题的。而且这种风险收费律师是价低者得、不会办案的非专业型律师。换言之,这种律师是没有专业水平、没有职业操守、没有责任心的“三无”律师。一个尽责、专业的高水平刑事律师是不可能“自堕身份”、也不屑于干这种风险收费的“下流活”的。
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里面,很多人盲目相信熟人推荐的律师,而不是去找专业型律师。律师行业如同医生行业,也是讲究其专业分工的。去投医问药时,患者是呼吸有问题的,应该去内科,而不是骨科;婴儿高烧不退,应该找儿科医生,而不是妇科医生;委托律师也是如此,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找公司法律师,而不是知识产权律师,贪污受贿或合同诈骗就应该找刑事辩护律师,而不是劳动纠纷律师……当你的亲友脑部长有肿瘤,危在旦夕,你胆敢将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医生,由他持刀为你的亲友动手术吗?同样的道理,当你的亲友被控刑事犯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该案为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你放心将该案委托给一名劳动纠纷律师吗?
另外,一个人的精力有限,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所谓“博而不专”、“博而不精”指的就是这个道理。换言之,“专注才能专业”,一个任何领域都精通的律师就意味着任何领域都不精通。笔者是长期专注办理全国重大诈骗类刑事案件的律师,自觉诈骗类刑事案件也是博大精深、奥妙无穷,需深耕细作方能有成。因此,找专业型律师比找熟人推荐的非专业律师更靠谱。
“关系”二字似乎在中国社会里有着神奇的魔力,也是很多当事人愿意一掷千金的原因。与“关系”二字联系最紧密的便是全国各地顶着各种头衔(不论真假)的“红顶律师”,这种律师往往与部分政府官员甚至司法人员联系紧密,尤其是业务来源方面。但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关系”律师不仅没什么卵用,反而会成为出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帮凶”。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关系”律师往往不加选择地直接进行“妥协投降”式的有罪辩护或进行“隔靴搔痒”式的无罪辩护,在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当中,如果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指辩方),不以证据和法律为武器作斗争,完全放弃抵抗的“妥协投降”或走过场式辩护,就像砧板上的鱼肉,任凭控方与审判方宰割,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筹码,失去法律赋予的所有辩护权利(防卫反击权),导致司法天平严重失衡,最终严重受损的便是当事人的利益。
在目前中国国情下,很多人相信关系的能量,且不说以关系名义进行诈骗的情形比比皆是。即便是有真的关系存在,由于“关系”律师是站在对方办案机关(即控方)一边的,办案机关指控的思路就是有罪、罪重。孰利孰弊,不言自喻。鉴于关系律师与某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利益上的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业务来源)。因此,关系律师是不可能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得罪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有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反而过来出卖当事人的利益充当第二公诉人,动员当事人认罪或直接做有罪辩护。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
典型案例一:广东某地区一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其他罪名的某被告人花数百万重金请了一“关系”大律师为其做辩护,开庭前“关系”大律师动员此被告人认罪,被其坚决拒绝。后此被告人去外地请了一刑辩大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结果在此律师的据法力争、据理力争下,将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打掉,这样的结果,是“关系”律师无法想象的。
典型案例二:在笔者承办的某一涉嫌特大票据诈骗案庭审辩护阶段,本案第一被告的某辩护律师(检察院出来的“红顶”律师、“关系”律师),口才是不错,可惜没看卷;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东拉西扯,大打感情牌。首先自认是空头支票,只是不构成票据诈骗;说公司交企业所得税少不等于公司没有经济实力,可能涉嫌逃税方面的问题,但不是诈骗或合同诈骗;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有问题有待核实,对银行不构成合同诈骗或票据诈骗,是否涉及骗取贷款,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最后说第一被告绝不是主犯,可能是从犯问题。而他的当事人自身是做无罪辩护的,他东拉西扯、胡说八道(没抓住要点)也就算了,没想到却这样出卖当事人的利益!真是令人大跌眼镜。
由此可见,“关系”律师由于利益关系、专业水平(经常应酬,无暇提高办案水平)的限制,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辩护(尤缺无罪案例);有些“关系”律师不仅抓不住要点,甚至还将其他无关的罪名扯进来让当事人“引火烧身”、出卖当事人的利益。这一点,当事人未必能明察。
关系或许能提供一些小便利,但在关键问题、大是大非上,关系是靠不住的,唯一靠得住的就是律师的专业意见;尤其是重大案件,如果案件在法律上不过关,找谁都没有用。像“e租宝”这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以及那些公安部、各地公安厅督办的重大案件,如果在法律上不过关,再硬的“关系”也是徒劳。
眼光决定成败!笔者认为,在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社会,找一个尽责、专业的刑事律师至关重要。所谓“弱国无外交”,这句话不仅在处理国际关系时经常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尤其是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尽责、专业刑事律师的“依法抗争”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尽责、专业的律师,是以法律和证据为武器(也最为司法机关所看重),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以“寸土必争”为进攻手段,以攻为守,有攻有守,攻守兼备才是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正确路径。